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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2020-07-11  

    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的一项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养成良好学风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遵循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原则,各类实验室要有专门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实验原理和实验基本方法,培养严谨求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态度,以及自主开展实验探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应主动适应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构建与之匹配的实验课程体系,要融入岗位技能培养的实验内容。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组织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各教学单位按统一要求审订,由教学管理部负责制订文件并进行监督。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各教学单位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基本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当按学校关于制定教学大纲原则意见的要求,由教学单位组织制订,经审核后,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实验教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教材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优秀教材,鼓励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自编教辅材料,实验指导书必须经教学管理部审核后才可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融入技能培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本科实验教学必须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第三章 实验主讲(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聘任具有比较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指导)教师,要认真审核实验教师的资格。

    实验课教师的聘任应满足以下要求:实验课主讲教师,一般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熟悉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新开课、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各教学单位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安排,明确学期实验教学任务,聘任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组织填报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学日程安排表。

    第十四条 实验主讲教师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实验教学日历。

    第十五条 实验主讲教师按教学大纲规定和实验教学日历要求,在实践教学管理系统录入 “实验教学日程安排表”(实验主讲(指导)教师填写课程名称、班级人数、实验上机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填写实验室名称、学年学期、教学周、实验时间、每批实验组数、每组人数等)。

    第十六条 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教案。同时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教案、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仪器设备,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情况。

    第十八条 实验教师须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应由实验主讲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二十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原则上一人一组进行实验,专业课应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开始之前,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并做好记录。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缺课达实验学时1/4者,实验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讲(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步骤、操作规程;要对学生上课纪律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不要包办代替,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要重做;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上机)过程中,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或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主讲(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实验报告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实验报告纸。

    第二十六条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实验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际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主讲(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实验课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实验报告及实验考试等综合考核学生成绩。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单独报成绩。

    第五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对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通报的形式通知各相关教学单位,并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实验教学档案建设,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实验教学日程安排表、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图表等教学文件;实验主讲教师的教案;学生的预习报告、实验报告、考题和试卷;实验项目卡(见附件2);实验项目历年开出情况(包括必做、选做、已开、未开、实验项目开出率和学时开出率,以及实验项目未开出的原因);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见附件3、4)等。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按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教师职责》、《实验室卫生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部按学校有关要求,开展实验教学质量评价、实验室评估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如学校文件发生变化,遵照新文件执行。

    附件:1.实验人员工作日志

    2.教学实验项目卡片

    3.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4.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2017年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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