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1.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1.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赔偿费的计算
1.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2.2~3年折旧20%;
3.3~5年折旧30%;
4.5~10年折旧40%;
5.10年以上折旧50%。
五、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所属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要加倍赔偿。